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中国考古学会丝绸之路考古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10-10 09:45:00   来源:中国考古学会丝绸之路考古专业委员会    点击:

壹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积极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考古学会章程》,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考古学会丝绸之路考古专业委员会,为中国考古学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由研究丝绸之路考古学以及相关学术领域的学者组成,以促进丝绸之路考古学以及相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丝绸之路考古事业发展为主要目的。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在中国考古学会指导下展开,遵循《中国考古学会章程》,团结广大从事丝绸之路考古相关领域研究的工作者,以奉献、创新、协作的精神,努力为从事丝绸之路考古学研究的所有学者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为促进学科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贰 组织结构

  第四 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考古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基本组成包括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一般不得超过2届。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下设秘书组,作为专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组设在银川宁夏文物考古研究所,包括秘书长一名、秘书组长一名、秘书若干。秘书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专业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处理本专业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

叁 职责与义务

  第六条 根据中国考古学会常务理事会安排,积极承办中国考古学会交办的各项相关学术活动。

  第七条 宏观引导中国丝绸之路考古研究的发展方向,积极为促进学科整体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八条 根据相关专题研究、重要考古发现等组织专题性、区域性学术活动,利用中国考古学会全国性学术团体的优势,整合研究资源和力量,倡导实施联合科研项目,改变碎片化的研究现状。

  第九条 积极促进与不同时期考古学以及史学、人类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联合开展综合研究,积极推动与国外相关学术机构和学者的学术交流,活跃与深化丝绸之路考古的科研工作。

  第十条 积极推动在高校、研究所、博物馆以及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关于丝绸之路考古的教学、科研成果普及与交流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一条 有义务向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提供丝绸之路考古方面的政策建议和有关研究方向或课题设置等方面的咨询,向媒体、社会推介丝绸之路考古的重要成果。

  第十二条 积极为古代丝绸之路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学术咨询,努力推动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公众考古活动,协助国内外博物馆策划相关主题的展览和影视节目制作,向社会介绍和宣传丝绸之路考古的优秀成果,使学术成果服务于大众。

  第十四条 积极策划和组织有关丝绸之路考古著作的撰写、翻译、出版等工作。

肆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主任委员会承担起草、修订工作,由专业委员会进一步完善通过,并上报中国考古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中国考古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 技术支持:云汉传媒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利民街121号 邮编:750001 联系电话:0951-5014363 电子邮箱:nxkgs@sina.cn

ADD:Ningxia Institute of Cultural Relics and Archeology
No.121,Limin Street,Xingqing District,Yinchuan City,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750001,China

TEL:0951 5014363    FAX:0951 5035563    E-mail:nxkgs@sina.cn

备案号:宁ICP备16001783号-1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77号